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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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四名少年上学路上被货车撞死

时间:2017-06-06 10:1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键词:交通安全;陕西西安;中学生  

1.案例描述  

20090210日清晨605分,一辆橘黄色东风系列齐头货车,在108国道由北向南行至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张旺渠(斗门协和搪瓷厂门口)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生撞倒后,拖拉碾压,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随后,伤者被群众送往某医院抢救。死亡学生最大的为15岁,最小的为13岁。  

(整理自亚新网,原标题《西安四名少年上学路上被货车撞死》,2009211日)  

2.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货车司机行驶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货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逃逸,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学生上学途中,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这起交通安全事故给学生以及家长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给政府及学校敲响了警钟。首先,对于事故多发地,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比如,增派交警维持易发生事故路段的交通秩序,在醒目地带设置提示牌或者增加路面减速带等。其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交通危险或交通事故。一旦出现交通危险或交通事故,当事者要迅速果断地采取救护和自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