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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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少年聚众吸毒

时间:2017-05-08 10:1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键词:聚众吸毒;重庆;青少年

1.案例描述

案例一:2010年10月24日,为追求新潮和酷感,重庆市长寿区3名90后女孩邀请3名男孩,以吸食毒品的方式庆祝生日。经长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名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整理自重庆晚报,原标题《90后女孩用什么庆祝生日》,2011年2月17日)

案例二:2011年1月23日晚,18岁男子吴某与12名未成年男女,在重庆涪陵区人民西路某单元楼的一间租赁屋中通宵玩耍。期间,除高中女生涓涓(化名)外,其余12人均不同程度吸食了冰毒和麻古。1月24日上午11时,民警在该单元楼下的垃圾堆中,发现吴某等12人吸毒时使用过的冰壶等器具。除了提供毒品的陈某在逃,被警方控制的11人中,有9人都是15至17岁的在校高中生。

(整理自重庆商报,原标题《12人吸毒  9个是在校高中生》,2011年1月28日)

2.案例分析

以上两起案例都属于危害大、感染面广的聚众吸毒事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少年对毒品认识尚不清晰,且意志力差、自控力薄弱,极易染上毒瘾,加之他人引诱,尤其是青少年同伴群体间的相互影响,极易走上吸毒的道路。本案例中3名女孩容留他人吸毒的做法,以及陈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例中学校和家庭疏于青少年的反毒教育,为青少年吸毒提供了可能性。

引发青少年吸毒的主要原因有:第一,青少年缺乏对毒品的认识,寻找刺激,好奇心和炫耀心作祟。大多数吸毒的青少年不了解毒品的危害,认为吸毒是一种高级的享受,同时将其视为身份、金钱的象征,盲目追求所谓的“酷”与“炫”。同时,毒品作为一种政府、社区、家长明令禁止青少年接触的物质,这也引起了青少年强烈的好奇心。第二,交友不慎或被欺骗引诱。从吸毒青少年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为群体交叉感染。很多青少年盲目追求“哥们义气”,崇尚“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最终因交友不慎误入吸毒泥潭。也有不少毒贩人员为扩大毒网,经常利用青少年的无知进行欺骗引诱,使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坠入毒网“深渊”。第三,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沾染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以及良好习惯的培养。

针对青少年吸毒事件,社会各界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公安部门要加大监督排查力度,尤其是对娱乐场所的检查;其次,学校和家庭应该给予青少年正确的引导,使学生树立健康的生活观念;最后,青少年应加强对毒品的认识,不能将吸毒与“酷”、“炫”相联系,应该认识到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