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污染;山西孝义;小学生
1.案例描述
山西省孝义市某小学为全日制寄宿小学,周边20多个村子里大约有2000多名学生就读于这所学校。2013年4月8日凌晨3点左右,住宿学生出现了大范围腹痛、腹泻症状。据调查,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长期无证经营,同时存在通风不畅、管理不严和卫生安全措施缺失等问题,导致46名学生集体腹泻。事故发生后,孝义市教育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等11人受到政纪处分。
(整理自人民网,原标题《“黑心”食堂致学生集体腹泻中纪委通报食品安全案例》,2014年1月10日)
2.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学校食堂卫生状况不达标而导致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疏于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孝义市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政府也存在监督管理不严、督促整改不力等问题。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等。”案例中,食堂一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长期纵容食堂无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执行不到位,造成46名住宿生集体腹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据此,孝义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孝义市教育局局长田某警告处分,分别给予该局副局长李某、安全科科长韩某记过和记大过处分,并提请对两人作出免职和撤职处理;给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王某警告处分,给予该局副主任科员任某记大过处分,给予该局执法大队四中队中队长靳某记大过处分并提请做出撤职处理;给予梧桐镇镇长赵某警告处分,副镇长霍某记过处分并提请做出免职处理;给予该小学校长郭某、副校长张某、工会主席白某降级处分并提请做出撤职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发生在就餐人数众多的食堂,潜伏期短,发病急剧,病程较短,学校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首先,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堂饮食卫生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其次,建立食堂承包经营准入制度,学校食堂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最后,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明确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中每个人员的责任,确保学校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