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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5-25 10:59 作者: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四川省加强中小学校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综治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四川省委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残联

2018年5月7日

四川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三、治理步骤

本次治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开展。

1.全面部署阶段(2018年5月下旬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深入细致部署当地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和治理措施。

2.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及时解决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治理措施

(一)积极有效预防

1.强化学校教育。中小学校要上好《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以及省级地方课程,通过课堂教育、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强化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善待生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和道德品质。

2.组织开展教师、家长培训。全面加强学校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题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加强学校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建立健全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严格落实校园门禁、请销假、巡逻、值班等制度,完善校园视频监控设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4.定期开展排查。学校要定期开展学生矛盾隐患排查,发动教职工、学生干部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隐患,加强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5.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警校共育工作机制,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通过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护校护学岗”建设,强化风险排查、巡防巡查力度,积极排查发现学生欺凌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

6.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切实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

(二)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部门,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4. 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及时逐级报备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要及时沟通,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组织专业人员对涉及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教育和安抚。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隐私及其家庭信息,坚决避免被欺凌学生受到二次伤害,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防治学生欺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女童的关爱和保护,不让弱势学生群体及所有青少年学生受到欺凌伤害。

2.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3.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4.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维护青少年权益相关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完善青少年自护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调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8年6月2日前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实施方案报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28-86111849,电子邮箱:scsjytab@163.com)。


川教〔2018〕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