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把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规避危险”的安全防范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深入开展学校安全能力建设,明确校园安全工作职责,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严格遵循“学生为本、能力为要、全员参与、重在预防、强化演练”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全面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提升学校安全能力建设水平,全面整治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全面建立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影响校园安全突出问题的能力,完善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机制,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为使受教育者成为具有良好安全意识和素养的合格公民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严格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制度。
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能力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93号),全面实施安全教育课程,丰富安全教育形式,完善安全教育内容。各级教育部门要制订安全教育计划,教研部门配备安全教研员,学校严格落实安全教育教学计划、教材、课时、教师、教研和考核“六到位”,通过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安全精品课程展示、安全专题教育、安全知识竞赛等途径,结合学生年龄和学校特点,开展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提升学生安全素养和防范意识。要紧抓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六一儿童节、寒暑假、开学第一课、“119消防宣传日”等,作为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节点,通过集中开展“安全宣传进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假期专项行动”“安全教育进军训”等大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校安全教育水平。
通过演练提高师生规避危险和逃生自救技能。学校要经常性开展以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地震、防火灾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每位师生安全技能为目的的系列演练活动,并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和教育活动之中。在保证中小学每月一次演练,幼儿园每季度一次演练的基础上,要逐步开展不定时、不通知的实战性演练。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和演练活动的不同特点,针对白天、夜间等时间节点和不同的场所楼层区域,制订切实可行的演练方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机构和职责,让学生学会科学有效的防护和逃生技能,能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逃生反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到学校安全演练的全过程,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委派专人负责帮助学校设计科学合理的演练方案,加强对学校安全演练的技术指导,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县(市、区)要组建学校安全教育兼职教师队伍,选派责任心强、乐于教学且具有较好职业道德和品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安全教育兼职教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主动邀请兼职教师参与到安全教育课程化和安全能力建设的各项活动中。有关部门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制订部门参与学校安全教育的年度规划,为兼职教师定期深入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创造条件。
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国培、省培、校本研修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每期培训至少安排两个课时的安全教育内容。学校要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教职员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学校锅炉工、炊事员、安保门卫、水暖电工、焊工、校车司机、宿舍管理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其中,锅炉工、电工、焊工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高等师范类院校要设立专门的中小学安全教育公共课程,加大高等师范类院校安全教育课程比重,提高未来教师的安全素养。
2.严格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做好相关专项认证和采信推广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用品采购,严把产品质量关。
3.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由各地综治部门牵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学校实际情况划定,实行“一校一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和设施,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对已建企业和设施如有污染危害师生健康的要加强监管并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搬迁企业或学校。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加强校园周边巡查和安全防控设施建设;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强化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要求,完善交通管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各级政府要建设安全教育体验基地,学校要建设安全教育体验教室,实现“一县一基地”“一校一教室”,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设施、装备等。通过模拟场景、实际体验、科学测试等,让学生感受、体验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非正常状况,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4.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定期研判与分析制度,对安全隐患、伤亡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等相关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通过多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必要的提示,做到提前预警,及早预防,实时监控。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应急、地震、卫生计生、水利、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制订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进行全过程督查。学校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度,实行销号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校园及周边安全形势分析,对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及时排查,彻底治理,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5.探索建立学校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
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鼓励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订、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二)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6.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气象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的要求,校园安全实行校长“一把手”负责制。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逐岗逐人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做到预警提示、过程管理、痕迹印证、履职尽责,全面构建明晰的学校岗位安全职责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
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培训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综治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取缔。
7.全面加强学校“三防”建设。
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需要,加强学校“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校园安全科学化、信息化、网格化的工作目标。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配足、配好安全保卫力量。对多校门、占地较大、学生管理难度较大、校园周边环境复杂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安全保卫人员。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定期组织校园安全保卫人员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维护校园安全的能力水平。各级政府和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学校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积极建立学校安全护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协助保护学生上下学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足宿舍管理人员。要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基础建设,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学校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在校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校内建筑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防护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校内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要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8.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
各级政府要坚持“安全、标准、经济、美观”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新建学校要远离污染区域,达到环评标准。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消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确保学校校舍、场地、教学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一旦查实,要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师生能掌握和识别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操作标识,校园内应有标准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和标牌及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操作的标识、标志和标牌,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紧急疏散示意图,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大型固定安全常识宣传栏。
9.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警校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建立民警与学校定期联系机制,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10.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职责,从帮助学校解决问题、提升安全工作水平的角度开展工作。综治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建立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巡查报送机制、事件流转处理机制、协调联治机制。公安交管部门要落实《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做好校车标牌发放、校车驾驶人资格受理、审查、认定和审验等工作,依法查处涉及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隐患。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加强对学校附近工厂企业的监管,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3号)要求,应当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及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黑车”。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库、湖泊等的管理,防范学生私自下水造成溺水事故。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工商部门运用定向、不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的经营主体予以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气象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求,提升学校气象防灾减灾水平,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应对极端天气停课联动机制。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和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违规出版物,消除安全隐患。
11.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
根据《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等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研究制订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综合治理方案,制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制订完善校园反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反欺凌、反暴力”专项教育活动,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依托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设立统一的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救助和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学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对有不良、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予以处置,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
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阻止连锁性事件的发生。网络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网上舆论监测及管控工作,并指导涉事部门必要时做好网上舆情的正面回应。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和标准,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2.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按照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晋综治委〔2004〕24号)等要求,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各级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要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素质,杜绝语言暴力,严禁使用嘲笑、恐吓、谩骂、蔑视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以防学生精神、心理遭受侵犯和损害,确保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13.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
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强化家校共管,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依法行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强化社会保护和家庭保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4.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学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并进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主动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部门之间要畅通数据共享通道,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事发学校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按规定的突发事件类别、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将处置情况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上报。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组织未成年学生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1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事故查处机制。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各地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要求,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教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等基本要求,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安全事故事前事后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明察暗访、约谈、通报等制度,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与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年终考核挂钩。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校闹处理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校闹”问题。
16.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支付。教育部门要会同保监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全省统一的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参加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17.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各地要采取措施,在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掌握教育舆情的主动权,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综治部门要会同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涉校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四、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18.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9.强化基础保障。
综治、经信、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优先保证各级综治、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需求。在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中设立“安全教育”专业,将中小学教师中专职从事安全教育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范围,推动安全教育专职教师参评职称。在评先、评优时要向从事安全教育的教师、校外辅导员、法制副校长倾斜,培养一批安全教育的专家和名师。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经信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各方面力量,建设网络基础环境。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和数据分析预警系统,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保持安全信息数据的统一和共享,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20.健全督导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晋政办发〔2017〕16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