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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10:07 作者: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能力、安全防控体系和安全督导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山西省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

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能力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安全能力建设、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推进“安全教育课程化、安全演练常态化、安全职责全员化、安 全督导制度化”,构建“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家校共管体系、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安全工作督导体系”,全面提升学校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和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能力,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督导对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三、督导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

1.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工作要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能力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保障监督督导体系。

2.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资金、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二)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规范,有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体系,有健全的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运行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和学校安全事项认证制度,学校 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2.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共同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3.建设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学校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 南》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健全。学校安全 管理行为规范,安全责任全员化,安全管理贯穿学校各环节、各岗位,建立有“全方位、全天候、全员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三)预警防范情况

1.安全隐患排查。市、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检查和整治,确保 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定期汇总学校安全隐 患,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市、县教育部门督促各学校按照《山西省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指南》,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对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鼓励师生和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举报学校安全隐患。

2.安全预警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定期研判与分析制度,对安全隐患、伤亡事故 及师生非正常死亡等相关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必要的提示,做到提前预警,及早预防,实时监 控。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等安全风险预警公告,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3.强化风险识别。针对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 疫、自然灾害等,学校建立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对学校进行专业风险评估并取得专业 预防指导,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教育演练情况

1.落实教育演练资源。市、县人民政府因地制宜,为学校建设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演练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演练设施、装备,保障安全教育演练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等。

2.安全教育课程化。各级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 课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全教育课程计划、教材、课时、教师、教研和考核“六到位”,确保每两周1课时,其他学段学校把安全教育列入校本课程计划组织实 施。同时,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板报等多种形式,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系统掌握安全知识。开展对教职工及学生 家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管护能力。

3.安全演练常态化。学校将安全演练纳入学校常规管理,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急救的方法和相关技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演练,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

(五)重点治理情况

1.关注重点领域。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及时干预、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2.打击违法犯罪。贯彻《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

3.维护学生权利。教育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

(六)事故处理情况

1.及时处置突发事故。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机制,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及危害程度。

2.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事故,市、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3.妥善处理事故纠纷。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积极协调配合,做好事故相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理和情理兼顾,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一)日常监督

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责任督学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每月不少于1次的督导。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学校整改处理,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促学校安全员严格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按《日志》条款内容,每日巡查,如实填写,发现重大问题按程序上报处理。

(二)县级自查、市级督查与省级督导

根据《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每年由教育督导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辖区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覆盖自查。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查情况派出市级督学和专家组成督查组,每两年对所辖县进行全覆盖随机督查,形成专项督查意见。每县抽查学校不少于10所。抽查学校应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等不同学段,重点是基础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农村偏 远学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日常监督与市级督查情况派出省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每三年对所有县(市、区)进行全覆盖随机督导,形成专项督导意见,每县督导学校不少于6所。

县级自查报告、市级督查报告、省级督导报告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上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三)整改落实

被督导(督查)对象在接到督导(督查)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1个月内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五、结果运用

(一)建立问责机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学校安全工作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市、县进行问责追责。

(二)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激励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专项奖励经费,对落实安全工作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晋政教督[2017]1号